中華民國消防退休人員協會總會組織章程
(107年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消防退休人員協會總會(得簡稱中華消防退休人員協會總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關懷照顧退休消防 人員身心健康生活情誼,暨協助政府推動防救災工作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退休消防人員之聯繫事項。
二、關於退休消防人員互助合作事項。
三、關於退休消防人員協助政府推動各項防救災工作事宜。
四、關於退休消防人員權益福利之協調事項。
五、關於退休消防人員交誼休閒活動事項。
六、關於退休消防人員藝文活動出版展覽事宜。
七、關於退休消防人員提供消防興革事宜。
八、關於接受政府或其他機構委託辦理各項防救災工作事項。
九、關於退休消防人員協助消防機關志工服務事項。
十、其他有關本會宗旨之發揚事項。
本會辦理第六條各款事項(事宜),適用之對象,除全體個人會員外,並得包含團體會員之全部成員。
第 七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消防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在中華民國消防機關任職一年以上或各級警察學校受訓結業,現已退職(休)贊同本會宗旨,提出入會申請,經理事會通過,為個人會員。但個人會員之入會,宜以未成立退休消防人員協會之地區為限。
二、團體會員:凡直轄市、縣(市)退休消防人員協會,贊同本會宗旨,提出入會申請,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
三、贊助會員:(曾)具有從事消防相關工作之團體或個人,或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人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始得入會。
團體會員得推派五人為代表,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十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一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
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三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四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五 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
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
前項地區之劃分與名額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與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
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七 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三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
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
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
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或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
人為理事長、副理事長二人。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ㄧ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及事業單位,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
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集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ㄧ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
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
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行之。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
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 會 費:個人會員新臺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臺幣伍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壹仟元(80歲以上之會員免繳會費),團體會員新臺幣伍仟元,贊助會員個人新台幣伍仟元以上,團體新台幣参萬元以上。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五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
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