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消防退休人員協會總會五大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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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委員會 |
災害防救管理委員會 |
災害原因調查暨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 |
緊急救護委員會 |
健康暨休閒活動委員會 |
中華民國消防退休人員協會總會『防火管理委員會』組織簡則
一、本簡則依據總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訂定之。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防火管理」政策相關研究建議及協助推動事宜。
(二)提供「防火管理」相關之諮詢服務。
(三)配合政府防火政策,協助推動自衛消防編組組訓及應變能力驗證,強化相關機關(構)火災防範機制。
(四)與相關機關團體合作,結合地區消防退休協會人力及相關工安、防災團體人力,共同推動防火管理相關事宜。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總會理事長指定一位副總會長或專家學者兼任之,各地區協會理事長為當然副主任委員、總會理監事為當然委員,另置外聘委員若干人,經委員推薦,報請委員會同意,提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各委員推選,提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四、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監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總會名義行之。
五、本委員會之經費,由總會統籌編列。
六、本委員會至少每半年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副主任委員中互選高票者擔任主席。
七、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並經提報總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
八、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監事會通知應列席理監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出席人員得依規定酌支交通費。
十、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總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本簡則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委員名冊 | ||
職 稱 | 姓 名 | |
主任委員 | 陳弘明 | |
委員 | 金宏暢、劉進明、葉榮晟、謝宜璋、雷明遠、廖彥凱、陳崇賢、方和金、張文烈、趙良林、高賢松、陳廷聰、郭庭興、陳運傑、蘇志恩、林宗霖、陳宗標、曹重賓 |
中華民國消防退休人員協會總會『災害防救管理委員會』組織簡則
一、本簡則依據總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訂定之。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災害防救管理」政策相關研究建議及協助推動事宜。
(二)提供「災害防救管理」相關之諮詢服務。
(三)與相關機關團體合作,結合地區消防及警察退休協會人力,共同
推動災害防救管理相關事宜。
(四)協助檢核培育「防災士」、「防災社區」、「韌性社區」、「消防安全
社區」等,以達自主運作的目的。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總會理事長指定一位副總會長或專家學者兼任之,各地區協會理事長為當然副主任委員、總會理監事為當然委員,另置外聘委員若干人,經委員推薦,報請委員會同意,提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各委員推選,提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四、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監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總會名義行之。
五、本委員會之經費,由總會統籌編列。
六、本委員會至少每半年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副主任委員中互選高票者擔任主席。
七、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並經提報總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
八、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監事會通知應列席理監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出席人員得依規定酌支交通費。
十、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總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本簡則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委員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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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 | 林青 | |
委員 | 林宜君、陳崇賢、顏茂川、方和金、張文烈、徐金山、顏高山、陳廷聰、郭廷興、陳運傑、蘇志恩、石德宗、林宗霖、陳宗標、曹重賓 |
中華民國消防退休人員協會總會『災害原因調查暨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組織簡則
一、本簡則訂定依據:
(一)總會章程第二十五條。
(二)相關法規:
1.消防法、火災調查鑑定要領與法規。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事故處
理辦法與相關法規。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災害原因調查暨交通事故鑑定」政策相關研究建議及協助
推動事宜。
(二)交通事故:
1.為維護專業、公正、客觀交通事故鑑定,作為消防機關或當事
人申請,當為減少訟源,和解依據。
2.協助建構各種消防車、救護車及專業車隊,行車安全SOP,以
確保行車萬全。
3.受理司法機關囑託相關交通事故鑑定。
三、委員會組成: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總會理事長指定一位副總會長或專家學者兼任之,各地區協會理事長為當然副主任委員、總會理監事為當然委員,另置外聘委員若干人,經委員推薦,報請委員會同意,提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各委員推選,提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四、職責任務:
(一)災害:
1.推廣防災防火及災害調查專業技術研究發展。
2.針對社會上發生之災害,發表評論,研判災害發生原因,並
提出建言。
3.接受法院、保險公司、律師及當事人等相關單位之要求,對
個別案件之災 害調查報告提出見解。
(二)交通:
1.推廣專業交通事故鑑定技術及研發。
2.針對各種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鎮暴車、工程救險車、
環保車等特種車輛,遇緊急執行任務狀態肇事之專業、公正
鑑定。
3.對於商業車隊、營業大客、大貨、小客車、通學、通勤及一
般車輛事故之鑑定。
4.受理司法機關囑託前揭車輛事故鑑定。
5.基於交通三E政策:交通工程、執法、教育,與人、車、道
路環境和交通相關法規,深入研析肇事責任與原因,並建構
防衛駕駛,預防機先,行車安全SOP,以確保行車萬全。不僅
減少無謂傷亡、財損與民眾纏訟,尚可提供各機關可行、具
體改善依據。更能順利圓滿達成任務。
五、申請程序及收費標準:
專案行政簽核定。
六、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監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總會名義行之。
七、本委員會之經費,由總會統籌編列。
八、本委員會至少每半年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副主任委員中互選高票者擔任主席。
九、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並經提報總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
十、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監事會通知應列席理監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十一、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出席人員得依規定酌支交通費。
十二、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總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本簡則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委員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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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 | 許永發 | |
委員 | 邱晨瑋、趙良林、高賢松、吳昇源、石德忠、潘日南、莊進德、葉榮晟、謝松善、陳東陽、莊啟忠、簡俊能、柯献志、周錦城、林麗玉、周震維、廖茂為、陳金蓮、謝財聚 |
中華民國消防退休人員協會總會『緊急救護委員會』組織簡則
一、本簡則依據總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訂定之。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配合內政部消防署協助推動緊急救護相關業務。
(二)與相關機關團體合作,結合地區消防退休協會人力,共同推動緊急救護相關事宜。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總會理事長指定一位副總會長或專家學者兼任之,各地區協會理事長為當然副主任委員、總會理監事為當然委員,另置外聘委員若干人,經委員推薦,報請委員會同意,提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各委員推選,提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四、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監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總會名義行之。
五、本委員會之經費,由總會統籌編列。
六、本委員會至少每半年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副主任委員中互選高票者擔任主席。
七、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並經提報總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
八、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監事會通知應列席理監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出席人員得依規定酌支交通費。
十、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總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本簡則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委員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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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 | 林鴻銘 | |
委員 | 吳昇源、顏茂川、徐金山、顏高山、陳旺全、徐鳳麟、陳淑嬰、沈采穎 |
中華民國消防退休人員協會總會『健康暨休閒活動委員會』組織簡則
一、本簡則依據總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訂定之。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為因應社會多元化潮流,培養各種興趣、增廣見聞、益智養生、
陶冶性情,透過健康休閒研習活動,開闊更豐富的生活內涵與品
質,邀請專業(藝術家)學者,規劃不同系列教學課程。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總會理事長指定一位副總會長或專家學者兼任之,各地區協會理事長為當然副主任委員、總會理監事為當然委員,另置外聘委員若干人,經委員推薦,報請委員會同意,提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各委員推選,提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四、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監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總會名義行之。
五、本委員會之經費,由總會統籌編列。
六、本委員會至少每半年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副主任委員中互選高票者擔任主席。
七、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並經提報總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
八、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監事會通知應列席理監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出席人員得依規定酌支交通費。
十、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總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本簡則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委員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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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 | 許永發 | |
委員 | 林祥明、陳銘鏡、金同華、陳振發、李伯仁、柯献志、薛國材、陳淑嬰、柯繼明、周錦城、黃天河、金宏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