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11.15 有關年金改革復審後之「行政訴訟」說帖

有關年金改革復審後之「行政訴訟」說帖
  1. 依中華民國退休警察協會總會107年11月15日暨107年12月4日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2. 預計12月中下旬,退休同仁會陸續接到保訓會復審決定書,倘要進行行政訴訟會員,請接到決定書後,儘快備妥以下證件:
    1.原告退休核定函1件(找不到者請速向原退休機關索取)。
    2.被告原處分書1件。
    3.原告提出之復審書1件。
    4.復審決定書1件。
    5.原告身分證影本,正反均印在同一面(以利辨認)。
    6.委任律師訴訟費1000元及行政作業費500元行政作業費(此費用係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聲請釋憲等三項救濟程序所支)。
  3. 有意者,於2個月內,請逕洽退警總會02_23960939或02_23411371(會員無論是否参加退警總會,總會均樂於服務),特此通報。
  4. 另全國公務人員協會(臺北市中正區青島東路4號4樓之2、02-23225871~2)可提供免費服務。併提請參酌。如欲以個人名義,提出行政訴訟(需自付訴訟費4000元/人案);本總會亦將會提定型稿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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